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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三相交流电动机)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推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

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

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

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

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

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认证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

品。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

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

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

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

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

()、信息产业部网()为认证产品清单

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允许,

不得转载。

五、采购人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

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应当考虑信息安全认证因素,优先采

购清单中的产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清单中的产品不是最低报价但不高于排

序第一的一般产品报价一定比例的,应当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认证产品的投标人。采用综

合评标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评审总分基础上对清单中的产品合理加分。

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中载明对产品的认证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认证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七、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八、本意见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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