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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7日发(作者:中国人单片机中文编程软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规则(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规则

1. 基本规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字符组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字母只包括A-Z,不包括I、O、Z、S和V。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数字只包括0-9。

2. 组成要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三个要素组成: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和主体标识码。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由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表示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 1-9: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A-H:表示分配给特定的行政区划、产业类型或者登记管理部门。

• J-N:表示大中城市的行政区划,如北京、上海、广州等。

示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为9,表示企业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机构类别代码

机构类别代码由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表示企业的性质、组织形式等。

• 1:表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 2:表示企业法人。

• 3:表示个体工商户。

示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机构类别代码为2,表示企业法人。

主体标识码

主体标识码由6位数字或字母表示,表示企业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分配的顺序码。

示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主体标识码为123456,表示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登记注册时的顺序码。

3. 校验码

校验码由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用于检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正确性。

校验码的计算方法是通过对前面17位数字和字母进行加权求和,然后取结果除以31的余数进行转换,最后得到一个数字或字母作为校验码。

示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校验码为X,表示通过计算前面17位数字和字母后得到的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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