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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2日发(作者:java虚拟机启动内存参数)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最新模拟题训练及答案解析(3)

  20.

  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对某乙谎称是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某乙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市,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

  )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不构成犯罪

  B.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C.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D.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包庇罪

  答案:C

  解析:乙某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而甲某为自己杀人而毁灭罪证,不单独成立犯罪。

  2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A.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甲某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B.甲某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被抓获归案。在羁押审查期间,甲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单独一次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C.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D.甲某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审查,期间,甲某还交待了和自己一同盗窃的共犯乙某,并带领公安人员到乙某家中,将乙某抓获。

  答案:A

  解析:投案后又逃跑,被公安机关抓回的,不认为是自动投案,但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前一逃跑行为不影响后一自首的成立。B项属于在案人犯交代同种罪行的坦白,如果交代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D项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

  多项选择

  1.下列各种行为哪些不实行数罪并罚?

  A.实施了非法制造枪支、非法运输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及非法邮寄弹药行为的

  B.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C.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使他人重伤,死亡的

  D.强奸妇女后,又实行杀人行为以图灭口的

  答案:ABC

  解析:A属于选择罪状;B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C由法律规定应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应数罪并罚。

  2.

  公安局预审员王某在审理卷烟厂女工陈某盗窃案时,对陈某犯盗窃甲级香烟209条(价值1600余元)的罪行,不追查,不取证,还将罪证材料销毁,掩护陈某逃避惩罚。陈某在王某的掩护下获得释放后,王某以此要挟,将陈某多次奸污。对王某的行为下列各项哪些表述不正确?

  A.包庇罪和强奸罪

  B.徇私枉法罪和强奸罪

  C.伪证罪和强奸罪

  D.玩忽职守罪与强奸罪

  答案:ACD

  解析:关键在于认定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3.行为人王某生产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又销售这种商品的,对王某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哪些是不正确的?

  A.假冒注册商标罪

  B.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罚

  D.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BCD

  解析:吸收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应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4.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

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属地管辖原则中的犯罪地的确定标准是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A项中,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由于绑架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既然中国刑法对该案适用,自然也包括适用于该案所有共犯人包括教唆犯、帮助犯。A项正确。B项,首先从属地管辖原则的角度看,B项中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E国境内而非我国领域内,同时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发生在长途汽车上,而非我国的船舶或者航

空器内,因此,不能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其次,从属人管辖原则的角度看,B项中行为人系F国公民汤姆,并非中国公民,因此,也不能依据属人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第三,从保护管辖原则的角度看,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外国人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B项中F国公民汤姆系对G国的杰瑞犯罪,并非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因此,也不能依据保护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第四,从普遍管辖原则的角度看,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普遍管辖原则针对的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国际犯罪。B项中,汤姆实施的普通杀人行为,并非海盗罪、毒品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国际犯罪,因此,也不能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综上,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我国刑法。B项正确。C项,《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据此C项错误。D项,《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因此,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也不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同时,本条规定的是“可以”适用本法,既然是“可以”适用本法,也就意味着也可以不适用。D项正确。

  5.

  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AD

  解析: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是判断财物是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还是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本题中,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此时钱包仍在强某的支配范围内,即仍属于强某占有的财物。同时理论上一般认为,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即便认为强某已经丧失了占有,也应认为钱包转归酒吧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据此,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对不作为犯罪而言,一方面成立不作为犯罪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客观条件:(1)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义务;(3)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其中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义务来源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等。本题中,对梁某而言,其对送强某回家只具有道义上的义务,并不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而一般认为道义上的义务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另一方面,在具备不作为犯成立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某一犯罪,还要看其是否符合该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

特别是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本题中,对于强某的死亡结果,梁某主观上既非希望,也非放任,至多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据此,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二人以上;(2)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需要具有同一性质或同种犯罪的故意而且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3)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个共犯人协同一致实施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在事中即在犯罪过程中,这被称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抢劫行为尚在进行过程中,并没有结束,此时高某应周某的要求加入犯罪,帮助周某顺利将王某的钱包拿走,属于事中产生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两人协同一致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A项正确,而B项错误。C项,《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据此,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本题中周某在高某加入犯罪之前已经实施了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并且是高某犯罪故意的引发者,最终取走被害人王某的财物也是周某实施的,因此,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C项正确。D项,《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据此,从犯一般包括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二是本人没有实行行为,仅仅是提供帮助的帮助犯。本题中,高某是在周某的邀请下加入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应周某的要求为其拿走财物提供照明,因此,高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D项正确。

  7.

  姜某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在签订履行合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并骗得其财物,数额较大。下述关于对姜某的行为认定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金融票据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金融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D.金融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CD

  解析: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是合同诈骗罪法定客观行为之一,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得与金融票据诈骗罪并罚,也不宜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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