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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4日发(作者:修改网页信息代码)
公司可以看到员工的聊天记录吗
一位朋友最近向我们诉苦,说他在公司上班的时候都有一段聊天记录,公司想知道他每天的工作内容、以及在同事和领导间的关系。该朋友的律师在他所在单位的法庭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他与同事王鑫于2017年5月7日、5月10日分别发了10条不实消息,其中有一条是王鑫发朋友圈“最近工作很忙,和领导说了几句就睡着了……”“明天去开会,明天给您安排一下工作呗!”。该朋友听完后立即问律师:公司能看员工聊天记录吗?律师反问道:不!你说凭什么要求公司每天要公布员工的聊天记录给你?律师表示要看具体内容,可以自行判断。如果有特殊的原因无法实现随时查看或需要查阅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1、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员工的通讯工具,员工可随时查看或者需要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公民的姓名,名誉,形象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隐私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人格尊严受侵犯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有义务将泄露员工信息的行为告知其所属公司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员工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信息并在必要时要求删除相关内容。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可以查阅通讯工具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这两条法律规定对公司是无法查阅该聊天记录或者公司应该如何保存相关证据进行监督和审查工作。
2、若有特殊的原因无法实现随时查看或需要查阅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经济补偿金,即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期间该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二是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三是向工会组织或者职工透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重要管理人员经济补偿或者支付赔偿金。如在工作时间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但能胜任工作并达到规定标准要求。这是因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完成工作后实际获得了报酬。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或者其他工资报酬;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随时查看或需要查阅时除通知义务外必须履行通知义务。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员工应该在正常上班时间进行工作,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正常工作经营。"是"就应该被视为真实明确地记载在双方订立的任何一个字上。而企业和其他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这个义务啊!如果企业要查阅或获取这些东西就要履行告知义务!否则不仅不会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便利和保护措施还会带来经济上和情感上的伤害!甚至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追究。”这就要求公司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将通知书面送达给所有相关人员和劳动部门并告知工作内容、方法、费用等情况。此外需要注意:这类保密要求企业不得将保密措施、通知义务转嫁给劳动者履行的话,而且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有特殊原因无法实现随时查看或需要查阅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职工工伤
3、在规定情况下,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查询及使用员工的聊天记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休息休假权,了解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查询员工工作记录的义务是用人单位应尽到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个人原因或其他事由而拒绝其查阅以及侵害被查询人。如果员工不同意查询或有权查看这些记录并合理利用对用人单位来说是非常不公平而且可能会引发纠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劳动者同意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提供未正确填写劳动合同的商品说明、服务质量承诺书、岗位说明书或者其他劳动条件的证明材料等劳动条件;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且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方面提前三十日以工会或者全体上岗职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终止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上班期间有这些行为的话,作为一个合法用工主体你有权利查看或者使用。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或者没有及时通知等义务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发布一些不利于自己工作且影响其休息休假权益的言论进行解约或辞退。”公司也可以查阅员工聊天记录吗?律师:不可以!”。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一点:合法是前提。公司在取得劳动者同意后可以查询和使用员工沟通交流过程中发出的信息内容。但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和调查义务;如发生员工不同意查阅该记录并要求其提供补充材料等特殊情况。因此如果无法履行通知义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查询或使用聊天记录时
4、如果公司不履行通知义务,则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我们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上几点,对于公司的通知义务的履行,你可以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这也是公司对员工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这部分内容被公司泄露之后就会产生严重后果。比如有可能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是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那这个怎么办呢?在这里就为大家提供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侵犯员工合法权益问题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当然,在遇到这类问题时是必须要采取维权行动的。员工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包括相关企业与你达成一致意见后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涉及到一些劳动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了。你也可以直接去找自己该律师。我们可以帮助到你!
5、当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通讯工具为泄密所致时,以保密为目的的查阅行为无效。
“明天去开会,明天给您安排一下工作呗”。在法庭上双方也相互指责。因王鑫均是微信好友,王鑫也发过朋友圈内容,故法院认定王鑫泄密行为成立。法院认为上述微信朋友圈所发内容并不属于公司的内部信息,因王鑫将该消息发布在自己朋友圈而被别人看到并传播。王鑫在该信息被公开后,在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该聊天记录为企业所掌握并以其可供查验而非保密为目的。即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职工就其知悉掌握商业秘密作出了保密承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属于保守秘密行为并且具有保守秘密目的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以保密为目的查阅通讯工具所产生价值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合法所得,所以不宜认定为泄密。王鑫则提出公司可以主张其微信所载内容为保密信息而查阅该通讯工具所致。法院认为上述理由成立。因此该行为应认定为泄密。因此公司通过查看王鑫与领导间的聊天记录后知悉了王鑫将其之前不实信息传播出去并最终导致王鑫辞职和公司产生纠纷。王鑫可以向法院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本案因该微信所载内容为双方共同利益或其他原因形成
并公开之信息而产生,故双方之间存在平等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认可公司享有查阅该通讯工具所产生影响所及之处的信息而对双方均具有不利影响。因此以保密为目的以公司保密为目的查阅通讯工具所形成信息系王鑫所掌握而保密,并以此要求该
6、对于员工聊天记录的管理与保护应以公司作为用工主体之一为主。
劳动者工作时间长,接触的社会资源较多,这些信息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危险。所以公司对其所使用的聊天记录的管理与保护也应以用工单位为主体。当然,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如何制定,以及是否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公司可根据员工在不同阶段所掌握的信息,对员工进行适当管理。例如:1)对于员工之间发生的问题及时沟通交流;2)对于未发工资的通知;3)对员工进行入职培训;4)对于在正常沟通过程中形成的聊天记录、归档保存;5)对于有一定影响的信息进行合理控制;6)如果企业有要求员工删除上述文件或者聊天记录时需要获得员工同意时要履行告知义务;如需使用还需要经过员工本人同意等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取证据。否则不予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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