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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房山消防支队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07.03.30
• 【字 号】房政办发[2007]25号
• 【施行日期】2007.03.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房山消防支队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
(房政办发〔2007〕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消防支队制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暂行规定的通知》(消监字〔2005〕404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暨春节两会消防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房山区整治火灾隐患
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全部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形式包括悬挂重大火灾隐患提示牌、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等。
第三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成立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防火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并接受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与认定
第四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全区范围内认真排查火灾隐患,同时督促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单位自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法定程序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职责权限组织认定。
第六条 经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管辖分工,分别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实施挂牌督办。
第三章 挂牌督办的实施
第七条 由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实施挂牌督办的,由行政一把手审批,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的,由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报请区政府或者与有关部门协调,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区政府备案。
第八条 悬挂重大火灾隐患提示牌的,由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在挂牌时,按照市公安局消防局统一规定的规格式样制作火灾隐患提示牌。
第九条 重大火灾隐患提示牌应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切实起到公示隐患、警示社会、提示公众的作用。
第十条 在悬挂重大火灾隐患提示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告。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后,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3日内将本单位的挂牌
情况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区政府备案。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做好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公告工作。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协调相关的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可以通过设立专栏等形式将重大火灾隐患向社会公告。
区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在政府网主页设立公告栏,通过互联网将上述重大火灾隐患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跟踪问效,全程督办整改,要推动各级政府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责任制,切实做到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不落实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时,要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对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逐步降低火灾危险性,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的目标。
第十四条 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不能以挂牌督办替代监督执法和处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重大火灾隐患消除后,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最迟应于隐患消除后的2日内将重大火灾隐患提示牌摘除,并通知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区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区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应立即将其名单从政府网主页设立公告栏上删除。
第四章 内部监督
第十六条 房山消防支队建立督导制度,对全区开展挂牌督办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
一、为确保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火灾隐患是指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筑物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
三、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程序:
(一)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管辖,对日常排查发现、单位报告和市民举报的火灾隐患,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表决人数不应少于5人,对需要认定的重大 火灾隐患,报区政府统一组织认定。
(二)认定重大火灾隐患前应现场核实,并有相关影像资料。
(三)区政府组成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小组,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表决人数不应少于9人。集体讨论时,可邀请被认定业主单位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四)在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或业主有较大异议的,应根据火灾隐患的性质,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专家论证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其中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家不少于2人。
四、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素
(一)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1.消防车道被堵塞或占用,不能立即改正。
2.建筑物之间毗邻、搭建,造成防火间距被占用。
3.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建筑外墙无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或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被占用。
4.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超出的面积大于标准规定最大允许值的50%,或室内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5.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康复中心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无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设置的楼层位置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相适应。
6.甲、乙类生产车间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7.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与居住建筑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混合使用。
8.丙类厂房与员工宿舍在一座建筑物内混合使用。
9.丙、丁、戊类厂房内部有爆炸危险的高危险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或分隔不符合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10.地下建筑内避难走道未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11.与居住建筑合建的汽车库与居住部分相通的电梯间未采取防火措施与汽车库分隔开。
12.加油加气站的建设级别与设置区域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1.商业建筑原有外窗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消防扑救。
2.高层建筑物周围无登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3.建筑物安全出口被封堵。
4.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的50%。
5.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疏散距离超过规定的50%。
6.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有30%以上已损坏。
7.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
(三)消防给水。
1.建筑物未按规定设消防水源。
2.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室外消防水量、水压不符合规定。
3.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5.建筑物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四)防排烟系统。
地下室、50m以上高层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范设置防排烟系统、设施或系统、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地下室、50m以上高层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或宾馆、旅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消防电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的消防电源不能保证。
五、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原则
(一)对于能够当场改正的,不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但已按照法定程序经专家论证或进行性能化设 计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的,不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三)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但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不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六、在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根据存在火灾隐患场所的类型、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和城市消防力
量体系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判断,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火灾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等状况;
(二)建筑物的使用人员的行动能力、人员分XXX对建筑物的熟悉程度、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受教育程度等状况;
(三)建筑物的功能和实际用途,建筑物的周围环境;
(四)当地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灭火人员素质、消防站点布局和城市交通状况等救援能力;
(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
七、认定工作结束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将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划分为重大火灾隐患部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重大火灾隐患地区,逐一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主体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同时报区政府备案。
八、对于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部位和单位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督促整改,对于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地区,采取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大日常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城市改造逐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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