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管理员组文章数量: 887030
2024年1月27日发(作者:linux分区后如何chmod)
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树荣、李卓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20)晋04民终4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明先张建兵郝志芳
【审理法官】闫明先张建兵郝志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李树荣;李卓军
【当事人】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李树荣李卓军
【当事人-个人】李树荣李卓军
【当事人-公司】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晓飞、孙赛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焦宇飞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晓飞、孙赛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焦宇飞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晓飞、孙赛焦宇飞
【代理律所】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9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李树荣;李卓军
【本院观点】李树荣通过李卓军与康润公司订立了口头旋耕地合同,并约定每亩每遍40元,李卓军对李树荣出具的旋耕地明细予以签字确认,李树荣为康润公司旋耕土地累计4397亩次,劳务款共计175880元,康润公司已支付24000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康润公司给付李树荣剩余旋耕地劳务款151880元正确。一审认定的4397亩是旋耕土地的累计亩数,而不是康润公司土地的实际亩数,且李卓军在李树荣出具的旋耕地明细上签字确认,对旋耕地亩数和单价都予以了认可,康润公司否认一审认定的旋耕地劳务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康润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树荣通过李卓军与康润公司订立了口头旋耕地合同,并约定每亩每遍40元,李卓军对李树荣出具的旋耕地明细予以签字确认,李树荣为康润公司旋耕土地累计4397亩次,劳务款共计175880元,康润公司已支付24000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康润公司给付李树荣剩余旋耕地劳务款151880元正确。康润公司上诉称李卓军签字对其没有约束力,但一审法院受理的(2019)晋0423民初674号民事案件中,康润公司提交的委托书中写明李卓军系公司的总经理,且本案从介绍耕地到耕地完成的全过程均是李卓军与李树荣沟通,李树荣完全有理由相信李卓军就是康润公司的负责人,对康润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康润公司主张一审认定的旋耕面积与事实不符,且每亩40元的单价过高,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4397亩是旋耕土地的累计亩数,而不是康润公司土地的实际亩数,且李卓军在李树荣出具的旋耕地明细上签字确认,对旋耕地亩数和单价都予以了认可,康润公司否认一审认定的
2 / 9
旋耕地劳务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康润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康润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8元,由上诉人襄垣县康润农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21:31: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5月7日至8月27日,原告通过被告李卓军介绍,与被告康润公司口头订立旋耕地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县、土桥村、北偏桥村的土地进行旋耕,约定每亩40元。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康润公司旋耕土地4397亩,劳务款共计175880元,被告已支付24000元,剩余151880元未支付。2018年8月10日,原告出具旋耕地明细,被告李卓军签字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欠款151880元,并支付利息42121.3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口头协议及相应事实形成合同关系,原告李树荣为被告康润公司旋耕土地,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劳务款。被告对原告旋耕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诉求的亩数和单价不予认可。原告举证旋耕地明细有被告李卓军代表康润公司签字予以确认,被告康润公司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李卓军仅是介绍人,不是公司的授权人,无权签字,但本院受理的(2019)晋0423民初674号民事案件中,康润公司提交的委托书中写明李卓军系公司的总经理,故本院认定本案中李卓军在明细表中的签字行为系代表康润公司所为。再者,即使被告李卓军当时不是康润公司总经理,但就原告李树荣来说,从介绍耕地到耕地完成全过程均是李卓军与其沟通,其完全有理由认为李卓军就是该公司的负责人,有权代理公司确认耕地亩数及单价,故对该明细中载明的亩数和单价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康润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双方并无约
3 / 9
定,亦未约定付款期限,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树荣旋耕地劳务款15188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被告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272元,由原告李树荣自行承担90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康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襄垣县人民法院(2019)晋042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在李卓军无上诉人授权且上诉人未认可的前提下,直接认定其签字的明细表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属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以“本院受理的(2019)晋0423民初674号民事案件中,康润公司提交的委托书中写明李卓军系公司的总经理,故本院认定本案中李卓军在明细表中的签字行为系代表康润公司所为。"直接认定李卓军签字的明细表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2.在被上诉人主张的旋耕面积与事实明显不符且存在重复计算的前提下,原审判决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明细表即认定其旋耕土地的面积和单价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明细表显示,其为上诉人在北偏桥村旋耕的土地面积多达1162亩。但上诉人在北偏桥村流转的土地仅有625亩。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明细表,其面积存在多次重复计算的问题。对于明细表中约定的每亩40元的单价,上诉人明确表示对此不予认可,且该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树荣、李卓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4 / 9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4民终4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北偏桥村。
法定代表人:梁姝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飞、孙赛男,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宇飞,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卓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树荣、原审被告李卓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9)晋0423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康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襄垣县人民法院(2019)晋042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在李卓军无上诉人授权且上诉人未认可的前提下,直接认定其签字的明细表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属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以“本院受理的(2019)晋0423民初674号民事案件中,康润公司提交的委托书中写明李卓军系公司的总经理,故本院认定本案中李卓军在明细表中的签字行为系代表康润公司所为。"直接认定李卓军签字的明细表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2.在被上诉人主张的旋耕面积与事实明显不符且存在重复计算的前提下,原审判决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明细表即认定其旋耕土地的面积和单价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明细表显
5 / 9
示,其为上诉人在北偏桥村旋耕的土地面积多达1162亩。但上诉人在北偏桥村流转的土地仅有625亩。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明细表,其面积存在多次重复计算的问题。对于明细表中约定的每亩40元的单价,上诉人明确表示对此不予认可,且该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树荣辩称,一、李卓军系上诉人的总经理,上诉人应当对李卓军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2013-2014年间,李卓军经常联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公司旋耕核桃树地。被上诉人旋地所在村、地块编号、商定价格、旋地验收、付款等整个过程都是由李卓军具体安排和承办,被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李卓军就是公司的总经理。2.被上诉人同村其他人也认为李卓军是上诉人的总经理。3.其他案件显示李卓军为上诉人的总经理。二、李卓军代表上诉人签字确认的旋地明细及明细载明的旋耕地面积、单价、地亩遍数不存在重复计算,均真实无误。1.被上诉人和李卓军约定每旋一亩,一遍,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40元。经李卓军验收,被上诉人为上诉人1433亩核桃树地分别旋地1-4遍不等,共旋耕地4397亩.遍。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故意混淆旋地亩数(1433亩)与旋地亩.遍数(4397亩.遍)。2.被上诉人以40元的优惠价格为上诉人旋地,双方约定的单价符合实际。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一次性足额支付拖欠原告劳务欠款151880元,并支付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利息42121.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5月7日至8月27日,原告通过被告李卓军介绍,与被告康润公司口头订立旋耕地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县、土桥村、北偏桥村的土地进行旋耕,约定每亩40元。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康润公司旋耕土地4397亩,劳务款共计175880元,被告已支付24000元,剩余151880元未支付。2018年8月10日,原告出具旋耕地明细,被告李卓军签字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
6 / 9
付劳务欠款151880元,并支付利息42121.39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口头协议及相应事实形成合同关系,原告李树荣为被告康润公司旋耕土地,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劳务款。被告对原告旋耕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诉求的亩数和单价不予认可。原告举证旋耕地明细有被告李卓军代表康润公司签字予以确认,被告康润公司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李卓军仅是介绍人,不是公司的授权人,无权签字,但本院受理的(2019)晋0423民初674号民事案件中,康润公司提交的委托书中写明李卓军系公司的总经理,故本院认定本案中李卓军在明细表中的签字行为系代表康润公司所为。再者,即使被告李卓军当时不是康润公司总经理,但就原告李树荣来说,从介绍耕地到耕地完成全过程均是李卓军与其沟通,其完全有理由认为李卓军就是该公司的负责人,有权代理公司确认耕地亩数及单价,故对该明细中载明的亩数和单价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康润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双方并无约定,亦未约定付款期限,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树荣旋耕地劳务款15188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被告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272元,由原告李树荣自行承担908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树荣通过李卓军与康润公司订立了口头旋耕地合同,并约
7 / 9
定每亩每遍40元,李卓军对李树荣出具的旋耕地明细予以签字确认,李树荣为康润公司旋耕土地累计4397亩次,劳务款共计175880元,康润公司已支付24000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康润公司给付李树荣剩余旋耕地劳务款151880元正确。康润公司上诉称李卓军签字对其没有约束力,但一审法院受理的(2019)晋0423民初674号民事案件中,康润公司提交的委托书中写明李卓军系公司的总经理,且本案从介绍耕地到耕地完成的全过程均是李卓军与李树荣沟通,李树荣完全有理由相信李卓军就是康润公司的负责人,对康润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康润公司主张一审认定的旋耕面积与事实不符,且每亩40元的单价过高,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4397亩是旋耕土地的累计亩数,而不是康润公司土地的实际亩数,且李卓军在李树荣出具的旋耕地明细上签字确认,对旋耕地亩数和单价都予以了认可,康润公司否认一审认定的旋耕地劳务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康润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康润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8元,由上诉人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闫明先
审 判 员 张建兵
审 判 员 郝志芳
二0二0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荣蓉
8 / 9
书 记 员 张彦玲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9 / 9
版权声明:本文标题:襄垣县康润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树荣、李卓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 内容由网友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转载请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freenas.com.cn/free/1706297662h505260.html,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