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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发(作者:visio系统架构图怎么画)

公司内部网络信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网信息管理,合理利用内网,准确、有序发布文件,快捷、高效传递信息,发挥宣传教育功效,防止泄露公司秘密和不良信息的侵害,促进和保障公司电子网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切实把公司网络信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现无纸化办公。特制定本规定。

一、文件发布归口管理

(一)、公司内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之公示栏上的公文发布权统一由事务部总经办、考核组、事务部、人事组、生产部归口管理。其他有需要在公示栏各栏目上发布信息的部门或人员必须办理申报手续,把经由分管副总和总经理签批同意后需发布的文件文本递交给有公文发布权的相应部门发布。

1、公文发布权权属管理:事务部总经办:负责发布总经理、公司各副总需要发布的周知的管理文件、公司重要会议文件、行政管理信息、公司党务、工会、妇联和政府有关政策文件。

2、考核组:负责发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议管理文件(会议通知、议程、纪要和决议等)以及例会跟踪反馈信息、全公司绩效考核信息。

3、人事组:负责发布人事管理信息及任免通报、考勤及公司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宣传信息。

(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生产工艺参数、工艺流程、配比配方、客户档案、财务数据等保密信息,一律不允许在内网发布。

(三)、具有公文发布权的管理部门必须妥善保存领导审批的文件原稿,发布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以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等信息,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

(四)、lT管理员承担网络信息监理职责,负责用户帐户管理,全天24小时监控,对所发现的不良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并备案上报,对全部发布的文件进行审核、过滤、检查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发出整改通告,并视情节轻重上报公司领导,交由事务部总经办、考核小组按规定处罚。

(五)、各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对电子公告服务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领导干部要引导员工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特别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时期,要加强网络监控,及时、果断地处置网上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权益。

二、文件发布和信息传递管理细则

(一)、发布的公文必须在公文的最后一页标注“拟稿:(签名),审核:(签名),批准:(批准人签名)”式样并设定发文有效期限。通知栏的字体统一采用宋体五号字。

(二)、所发布的公文在公示栏对应栏目发布公文后,发布部门要在首页通知栏发出告知文件已发布到公示栏中对应目录的通知,提醒各部门及时查阅,并在公文发布后电话告知各部门。

(三)、各部门电脑操作员负责每天查阅内网新发布的信息并摘录内容,并负责将信息内容通知部门内有关人员。

(四)、无须公开给第三方查看的信息流在使用邮件发送时,标题使用“发文部门”+“文件内容”的格式,以便查收。发件人在邮件发出后要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对方及时接查收、查阅。

(五)、部门内部不公示的文件,统一存放到内网对应的部门文件柜,定期整理、增删;各部门要妥善保管各自的网络文件柜密码,在使用中如发现异常要及时与lT管理员联系,及时处理。

(六)、公司内网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七)、禁止在内网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及邮件和在公司内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据《电脑违纪使用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络文件库访问权限

(一)、董事长、集团总经理有权随时查阅集团所属的所有公司主页及下属公司各个部门的网络文件库内容。

(二)、各分公司总经理有权随时查阅本公司主页及其公司各个部门的网络文件库内容。

(三)、分管副总有权随时查阅公司主页及其所分管部门的各网络文件库内容。

(四)、各部门经理、主管有权查阅公司主页及所在部门的网络文件库内容,无权查阅本部门以外的网络文件库内容。

(五)、各部门员工使用所在部门的公用帐号及密码时,可访问公司主页及本部门的网络文件库,无权查阅本部门以外的网络文件库内容。

(六)、任何非本公司财务部门人员需要查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会计数据,必须经由公司有关领导批准。

四、本规定由事务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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