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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6日发(作者:下拉框金手指)

二、“NETWORK FLOOR及图”商标

13本共同快适技株式会社(KYODOKY—TEC CO.,LTD.)委托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于1999年9月10日在国际分类第19类“瓷砖、砖、耐火材料、地板(油毡制)、拼花地板、陶瓷地板、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NETWORK FLOOR及图”商标(附图3:895期公告第2017526号)。经审查,审查员认为,该商标中的“FLOOR”属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外该商标与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于1999年8月17日在先申请的“纵横天地NETWORK WORLD”商标(附图4:753期公告第1496161号)近似,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第十八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去商标中的“FLOOR”,并删除指定商品中与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冲突的部分商品。申请人在回复商标局的意见书中表示可以放弃商标中“FLOOR”的商标专用权,但不同意删除商品。因此,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0年9月2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人已在答复商标局审查意见书时要求放弃商标中“FLOOR”的专用权。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外形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不会合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两个商标的相同部分“NETWORK”是常用词汇,不应为一家所独占。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依据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NETWORK FLOOR"用图形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纵横天地"、英文"NElWORK WORLD"及图形组成。虽然两商标中都含有"NETWORK"一词,但引证商标中的英文"NETWORK WORLD" 在含义上与中文"纵横天地"相呼应,且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及整体外观上均有较大差别,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能够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

依据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 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 7月23日发给申请人《"NE,IWORK FLO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03]第1365号),通知申请人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NETWORK FLOOR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及公告事宜。

本案商标的审理焦点在于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在商标局的审查实务中,对由不同要素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进行在先权审查时,一般要分别就各个组成要素进行在先权审查,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甚至全部要素与在先权冲突,则通常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标准上,审查员因过分注意 每个组成要素在商标整体中的作用,以至于忽视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在其所有者、竞争者以及消费者心目中实际产生的视觉、听觉或印象效果,与其某个组成要素所产生的视觉、听觉或印象效果,有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两个商标在整体上产生的视觉、听觉或印象效果差异很大,那么,即使二者存在近似甚至相同的构成要素,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如此,则不应该将两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也就是说,比较两商标是否近似,不应仅仅停留在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割裂开来的孤立比对,而应更进一步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最后在决定两商标是否近似时,则应更多地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较。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本案的审理中,之所以得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 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结论, 就是贯彻了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较以确 定近似与否的审查原则。现行《商标法》于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后,这一审查原则在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中也逐步确立,不少过去肯定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现行做法往往可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但在本案的审理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未提及申请商标中的“FLOOR”应如何对待的问题,这一点十分令人费解。因为,当商标中包含部分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时,如果该商标整体上可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通常应该驳回指定商品中与该通用名称明显不符的部分商品,以免该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使用时产生误导、欺骗消费者的不良后果。在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中,历来都严格坚持着“商标的使用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这一指导思想。当然,由于对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误导、欺骗消费者的结果的问题,不同的审查员甚至同一个审查员在不同时期,看法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此类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有时候也会有较大出入。要最终解决这个问题,避免商标局内部以及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之间在处理相同商标注册申请时产生不同结果的现象,只能寄希望于具有规范指导意义的商标审查标准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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