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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9.01.17
• 【字 号】吉牧防发〔2019〕25号
• 【施行日期】2019.01.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牧防发〔2019〕25号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动物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维护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安全,有效消除运输车辆传播动物疫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
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动物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维护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安全,有效消除运输车辆传播动物疫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动物运输车辆及跨省动物运输的本省车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动物运输车辆包括运输生猪、牛、羊的车辆。
第二章 动物运输车辆备案
第四条 运输动物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动物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以及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三)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以及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四)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
第五条 动物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备案信息申请表(附件1);
(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4.5吨及以下不需提供);
(五)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5吨及以下不需提供)。
(六)备案车辆照片3张(1张能清晰分辨车牌照的整车外观照片,1张备案车辆箱体内部照片,1张防疫设施设备照片。)。
(七)申请人微信搜索关注吉林省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96605”进行快速备案登记。
仅在县域内运输动物的车辆须符合第四条前三项条件规定,提供本条规定的前四项材料,并在出具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表》中注明“限于县域内动物运输”。
第六条 运输动物车辆备案程序:
(一)承运人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动物运输车辆备案;
(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动物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
(三)动物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编号由“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划代码”+“4位数字顺序号”+“动物种类”。
(五)备案有效期为半年,申请人在备案到期前30日内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申请需重新申请备案。
(六)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保存备案材料,并对动物运输车辆实施监管。
第三章 运输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动物,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相关动物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八条 承运人运输动物时,应当为动物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动物密度符合良好农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0014-2005)要求。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等动物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动物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跨省(市、区)运输动物,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动物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录入吉林省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并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运输车辆出车前,应检查定位跟踪系统是否运行正常。行驶途中,不得关闭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第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动物防疫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一)动物装载前和卸载后,清理车辆笼具中的废弃物和铺垫材料,冲洗车辆及笼具,并对车辆进行喷洒消毒。
(二)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时,须在指定场所对车厢、底盘、轮胎等进行消毒。
(三)使用符合消毒规程要求的消毒药及配制浓度。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做好动物装载、运输、卸载等环节的台账记录,如实记录检疫证明号码、动物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处置等内容。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为1年。
承运人应使用车辆备案所在省规定的台账记录表。吉林省台账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记录表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时,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或者未经清洗消毒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经公路调运省外动物的,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检查运输车辆的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备案的,停止入境报验、落地报告。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动物运输车辆,不再符合备案要求或有效期内发生违规调运的,应当责令承运人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要求配置定位跟踪系统的车辆,承运人故意损坏或私自关闭的,由县级以上兽医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承运人未按规定建立运输车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发现运输车辆有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动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建立运输动物车辆“黑名单”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
吉林省 市(州) 县(市、区)
申
请人
性
别
身
份证住址
经
常居住地
经 □ □ □
营类别
车
辆所有人
车
辆所属地
车
辆品牌
车
辆型号
车
辆购置时间
辆最大运载量
辆牌照
车
辆颜色
车
车
系电话
收购 销售 运输
联
龄
份证号码
年
系电话
联
身
动
物主要来源地
申 年 月 日
请人签字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承运人申请运输车辆备案,填写承运人基本信息。企业申请运输车辆备案,填写法人基本信息。
附表2
承运情况记录表(台账)
年 月 日
装载前和卸载后 接收单 检疫证明 收购场位 (个号码 户名称
人)
物数量 载路径
消
毒药品
动 运清洗、消毒
毒方式
填写要求:1.“收购场户名称”填写收购动物所在乡镇和场户具体名称。
2.“接受单位(个人)”如果接收动物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要填写详细地址。
3.“备注”中填写在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处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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