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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7日发(作者:git查看分支下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 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 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 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 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 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 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 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 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 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 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 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 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 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
(二)
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 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 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 夏商西周的礼
一、 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 周礼的分类
(一) 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 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 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 周礼的内容
(一) 土地所有权
1、 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 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 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4、 土地交易:“田里不鬻”。(西周中期土地出租、交易现象开始出现)
(二) 债权(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质小剂;傅别就是借贷契约)★
(三) 婚姻
1、 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 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 婚姻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 家庭
维护父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
维护夫权:男尊女卑,夫权至上。
(五) 继承
·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
·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
·商朝后期将兄终弟及改为父死子继。
·商末实行嫡子继承制度。
·西周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和宗祧继承。
第三节 夏商西周的刑
指导思想的变化:
1、夏、商的“天命”、“天罚”观念。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思想。
“德”即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个方面。“明德”,即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即适用刑罚、实施刑罚时应宽缓、审慎、适中,不乱罚无罪之人,滥杀无辜。这一思想后经汉儒改造为“德主刑辅”,是古代慎刑思想的理论先导。
一、 刑的制定
(一)禹刑:夏朝刑书,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三) 汤刑:商朝刑书,又称殷彝。
(三)九刑: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刑书九篇或九种刑罚)
(四)吕刑★:吕候制刑:西周中期的又一次大的立法活动。《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还广泛涉及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础、刑事政策、刑罚原则以及诉讼制度等各方面,实际上是对西周法制经验的一次全面性的总结,是我国古代一篇珍贵的法律文献。
(五)誓、诰、训、命:《甘誓》、《汤誓》、《康诰》等。
二、 刑法种类(夏朝)
(一) 五刑(法定常用刑)墨、劓、刖(膑)、宫、大辟
(二) 族刑(重罪的族诛刑)孥戮
(三) 赎刑(适用于同族人犯疑罪的经济刑)
·商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同夏2、族诛刑:劓殄3、后期特殊死刑
·周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
2、适用于贵族、官吏及同族人疑罪的轻刑流、赎、鞭、扑
三、 主要罪名
夏朝:不孝、弗用命(不从誓命)、昏﹑墨﹑贼
商朝:违抗王命、犯上作乱、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
西周:不孝不友、杀人越货、违抗王命、盗窃与拐骗奴隶、变礼异乐、群饮
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是三风中所包括的十种违法犯罪行为,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侮圣人,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三风十愆”★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专门惩治治官吏犯罪的最早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
四、 刑法原则
1、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疑罪从无)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5、罪疑惟轻6、用刑适中7、罪人不孥8、悼耄不刑
五、礼与刑的关系
(一) 礼和刑的共同性
1、对是非的评价标准一致2、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 礼和刑的区别
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扬善.礼能实现劝善的作用)2、使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非礼对庶人无约束力大夫犯罪不受刑罚惩处。
①礼不下庶人:一是指礼主要是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不是为庶人而没。二是礼赋予贵族的特权庶人不能享受。庶人只有守礼的义务
②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的锋芒针对庶人、奴隶和异族。二是五刑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刑书没有设定大夫犯罪的条款;三是大夫犯罪、在审理时享有种种特权
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职官的设置
(一) 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
(二) 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
(三) 西周: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
2、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
二、 诉讼审判制度
(一) 夏、商: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二) 西周:
1、 告诉:分为“狱”和“讼”,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 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重视口供,允许刑讯。还有其他证据形式。
★“五声听狱讼”: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色、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此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
3、 判决: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可以类推。
4、 上诉:判决书要向犯人宣读,允许上诉。有“路鼓”、“肺石”直诉制度。
5、 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五种循私枉法行为,就构成犯罪,必须处以与罪犯同样的刑罚.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关于法官责任制的最早规定.
6、 执行: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见书)
三、 监狱管理
夏朝监狱称“圜土”,特别监狱称“夏台”。
西周监狱也称“圜土”,也称“囹圄”,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等待行刑的人犯,由掌囚看管。春秋以后,监狱通称“囹圄”。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铸刑书、铸刑鼎、《法经》
第一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 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
·一方面是“礼崩乐坏”,一方面是新的主要用于定罪量刑的“法”规范的产生。
(一) 主要表现:
1、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2、 篡杀违礼时间层出不穷。
(二) 主要原因: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周王作为天下共主地位的逐渐丧失,导致礼、刑约束力的削弱是其主要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引起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最根本原因。
二、 春秋时期各国的立法活动
(一) 晋国晋文公重耳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还有赵宣子时代曾经作“夷蒐之法”;范宣子修订刑书.范宣子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将范宣子刑书公布于众。
(二) 楚国在楚文王是制定“仆区之法”。楚庄王时期制定“茆门之法”。
(三) 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有“铸刑书”之举。
三、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举动
(一) 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时代的要求,新的法观念、法意识影响的结果,大势所趋;
地主阶级为打破奴隶主贵族司法垄断与专横及实行“法治”的需要;
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结果。
(二) 成文法的公布:
1、 子产“铸刑书”★
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使全国上下都有章程可循,将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
2、 晋国“铸刑鼎”★
春秋时期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滨筑城时,将范宣子所修订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
3、 邓析“造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所拟定的一部法律,因书于竹简而得名.竹刑起初系私人著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大臣认为竹刑更适合于国情,于公元前501年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至此,竹刑正式为郑国所采用,成为国家的法律.
(三)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 社会历史潮流使然,是法制发展的大趋所趋
2、 打破了旧贵族“临事制刑”的司法垄断传统
3、 为战国时期的“法治”运动打下基础,提供条件条件
第二章 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封建制法的形成时期
一、 战国时期各国法制变革概况
(一) 法制指导思想(法家)
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布之于众
(二) 立法活动
1、 魏国:《大府之宪》、《法经》
2、 楚国:吴起变法、《鸡次之典》、包山楚简
3、 齐国、赵国、韩国:《七法》《守法守令十三篇》、《国律》、《刑符》
4、 秦国:商鞅变法、秦律、单行法
二、 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
(一)《法经》★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其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前四篇为正律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规定,杂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个方面的禁令;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规定,类似后世律典的总则。法经的立法宗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特点:贯彻法家重刑原则,维护等级特权,保留奴隶制残余。
地位:在形式上,《法经》是秦汉律典制定的蓝本;在精神内容上,其影响远及隋唐以后。
(三) 商鞅变法的内容
商鞅变法期间,“改法为律”,并以《法经》为基础,制定了《秦律》。
1、
2、
剥夺旧贵族特权的法令
发展农业奖励耕织的法令
《垦草令》、《为田开阡陌铃》、奖励耕织、纳粟买爵令、分户令★
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为了发展小农经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商鞅下令弟兄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分家自立门户,否则要加倍征收赋税.分户令客观上有利于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
3、 加强中央集权和控制基层社会的法令
什伍连坐法★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即“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即将民户按什伍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要他们互相监视纠举“奸人”.隐匿不报者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不告奸者腰斩。这是商鞅为防止和打击民众的反抗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商鞅还进一步颁布“告奸法”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司考重点:秦律的主要内容和刑罚。
第一节 立法概论
一、 法制指导思想
秦朝奉行韩非的法治思想,即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在该理论指导下,秦统治者又提出了具体的法制原则:
(一)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
(二) “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
(三) 深督严责,重刑轻罪,乐以刑杀为威;
(四)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 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活动表现为对法律的修订﹑统一以及制定一些新的法律.
(一) 云梦秦简
(二) 云梦龙岗秦简
(三) 里耶秦简
三、 法律形式
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式。
律——稳定的成文法规范
令——君主或政府某一部门发布命令
法律答问★
秦朝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对法律的正式解释.其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以及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行事指官府判决,经朝廷确认,可以用作断案依据的典型案例.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治狱程式﹑现场勘验﹑案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件的范例.
第二节 秦代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 刑事法律制度
(一) 刑罚体系
1、 死刑(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囊扑、定杀)
2、 身体刑(见书)
3、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4、 其他刑罚(经济刑、流放刑、族诛连坐刑、毛发刑、资格刑)
(二) 罪名
——危害封建政权及皇权的犯罪。(秦律是如何维护皇权和封建政治秩序的?★)
(1)谋反。即阴谋政变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现政权的行为。《史记商君列传》载“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交捕商君。……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君反者!‟遂灭商君之家。”从量刑之重可以看出,在秦时,“谋反‟为最严重的犯罪。
(2)不道:在秦代“不道”属于政治性犯罪。
(3)不忠:“将军恬与扶苏居外,不匡正,宜知其谋。为人臣不忠,其赐死,以兵属上将王离”。
秦律有关思想言论犯罪的规定★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非所宜言;投书;妄言.
谋反罪;不道罪;不忠罪;不行君令罪;诽谤、妖言罪;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罪;妄言罪。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贼杀伤;斗杀伤。因杀伤家人及主人而构成犯罪:“擅杀子”,“牧杀父母”,“臣强与主奸”.
——侵害公私财产权的犯罪
群盗。窃盗。盗徙封。匿奸。
——危害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罪
匿户;弗傅;匿田;逋事;乏徭;失期;不遗程败程租:.
——官吏渎职罪(秦是如何以法治吏的?★)
·选任实行“审民能,以任吏”;
·实行“保任连坐★”之制;(秦代有关官吏任用的一项制度.其规定担任官吏必须有人保举推荐,但保举者必须对被推荐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即“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以防止任官中发生徇私舞弊之事.)
·考核上实行“上计制度”及考课制度;
·重惩官吏渎职犯罪:不直、纵囚、失刑、不胜任、不廉、吏见知不举.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
重婚、夫殴伤妻等罪。
(三) 定罪量刑的原则
区分故意与过失;集团犯罪加重;中止犯罪者减免刑罚;自首减免刑罚;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诬告反坐.
二、 民事法律制度
(一) 民事权利主体地位
按等级享受权利,贵族官僚有广泛的权利,商人、赘婿等被限制民事权利。
(二) 所有权
1.秦律确立的土地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
2.秦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确认土地所有权.
3.对盗窃土地“盗徙封”行为给予惩罚,保护土地所有权.
(三) 债权
买卖、借贷
(四) 关于婚姻家庭
1.行一夫一妻(一妾)制度;
2.夫妻关系比较平等.
女子弃夫逃亡为罪,丈夫与人通奸,妻杀之无罪,丈夫殴妻依常人治罪.
3.歧视赘婿。
秦法律是如何调整封建经济关系的★?
秦代制定了《田律》﹑《厩苑律》﹑《工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全面调整经济关系.
1.农业是经济法规主要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法律对掌握农情,种子使用和保管劳动力调配等作了详细规定;
2.法律对畜牧业,林业,渔业的调整。
3.法律对手工业,从产品规格,质量,生产定额,工人培训等作了系统调整;
4.维护重农抑商的国策,对商业活动进行限制。
第三节 诉讼法律制度
一、 诉讼审判机构
(一) 中央诉讼审判机构
中央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 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则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郡、县政府及官员都有司法权。
二、 诉讼审判制度
(一) 告诉
1、含义:揭发,举报,争讼,控告,起诉.
2、告者:官、民.
3、类型:“公室告”、“非公室告”★、“捕告”、“自告”等。
·律将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
·室告指举告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秦律打击的重点。
·告室告即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其子和奴婢时,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二) 审讯
程序:初审:告劾--捕系---讯狱---鞫狱---论狱—当狱---具狱。
上诉:乞鞫;
疑难案件:谳狱.
特点:1、讯问,查清事实;秦律视刑讯为下策;
2、调查,广泛收集证据;
3、案过程作详细记录。
(三) 执行(略)
综述:秦代法制的主要特点★
(一)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
(二)刑种繁杂,手段残酷
(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
秦律的时代特点★
秦律是我国早期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不成熟性。
(1)体系庞杂律条繁苛。秦为强化统治,对人们生产、生活、思想、行为各方面均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一切皆有法式,法条十分严密,律条极为繁琐。反映了封建法制初创时期立法经验尚不成熟。
(2)坚持奴隶解放,又保护奴隶制残余。
(3)刑罚残酷野蛮,秦律沿袭奴隶制时代的肉刑,又发展了战国时代的劳役刑,刑种繁多,手段残酷.适用上数刑并用,广泛株连,轻罪重罚.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的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一) 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二) 汉武帝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儒家的法制思想主要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主张将德治教化与刑事惩罚两种手段结合运用,以德化为主,刑罚为辅,以收恩威并用、宽猛相济之功效。
二、 法律体系的建构
(一) 汉高祖时期的立法
《九章律》
是汉律的主干。相萧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而制成。
《傍章律》
《傍章》,又称《汉仪》,叔孙通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订的18篇有关礼仪制度的法律。
其他立法
韩信申“军法”、张苍作“章程”
(二) 吕后时期的《二年律令》(看书)
(三) 武帝时期的立法
《越宫律》与《朝律》
《越宫律》: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共27篇;
《朝律》:赵禹在《汉仪》基础上制定的有关“朝会正见”的法律,共6篇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见知人(知道他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监督法律执行的官吏)部主(犯人所在部门的主管官员)有罪并连坐也。
《沈命法》
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目的在于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左官律》
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东汉时期的立法
无大的立法建树.整体上无大的修改法律令的举措.
三、 法律形式
律、令、科、品、比、法律疏释(诸儒章句)
第二节汉朝法制的内容
一、 刑事法律体系
(一) 刑罚体系
1、 汉初刑制改革前的刑罚体系
死刑、身体刑、徒刑、经济刑、连坐刑、资格刑、毛发刑。
2、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文帝改革:
——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
百;当斩右趾……弃市。”即以笞刑、徒刑和死刑,取代了毁肢刻肤的黥、劓、刖刑。
——定了岁刑刑期。经文帝改革刑制后汉代岁刑刑期是: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二岁刑;隶臣妾分一岁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一岁刑。
景帝改革:
减笞数,定《箠令》。
意义:
废除了肉刑,保存了劳动力,为封建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3、 刑制改革以后的刑罚体系
(1)死刑
(2)徒刑
(3)身体刑:笞刑、宫刑、斩右趾、族刑废而复用
(4)财产刑:罚金、赎刑
(5)资格刑:禁锢等。
(二) 犯罪种类
1、 侵犯皇帝的罪名:矫诏矫制、废格诏令、不敬、祝诅、巫蛊、腹非等;
2、 危害政权罪:大逆无道、首匿、通行饮食、贼盗等。
3、 官吏职务犯罪:群盗起不发觉、见知故纵、受赇枉法、监守自盗;
4、 危害中央集权罪:酎金不如法、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私出国界等。
(三) 刑法原则
1、 汉代早期法律中的刑法原则
特权原则、数罪以最重者论原则、自告减刑原则、诬告反坐原则。
2、 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刑法原则
(1) 上请
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
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
(2) 矜恤
即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
(3) 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父子祖孙三代亲属和夫妻之间,包庇罪犯可减免刑事责任。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封建法律中的直接体现。意在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数罪以重者论等原则
一人犯数罪,依其所犯的最重一个罪量刑。
在儒家思想影响下,汉代形成了那些重要的刑法原则?★
上请、矜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形成系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的结果。
二、 民事法律制度
(一) 民事权利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身份而异,统治者的民事权利受到限制,特别是商人被大量剥夺民事权利。奴婢则不是民事主体。
(二)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国家赐予、买卖、孳息、继承等方式。
(三) 债权制度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契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形式和种类。
(四) 婚姻家庭制度
1、 庭制度受儒家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理论的影响较大。
(1) 在婚姻制度方面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 将儒经中的“七出三不去”原则直接纳入法律;
2、 在家庭方面,维护父权和夫权。
(1) 汉统治者倡导以“孝”治天下,汉律以“不孝”为重罪处死刑。
(2) 统治者允许子弟为报父兄之仇而杀人,东汉为此还制定了《轻侮法》。
(3) 夫妻犯罪同罪异罚及离婚、再婚上的不平等。
(五) 继承制度
(1)汉律规定爵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规定了“非子”、“非正”罪。
(2)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
(3)确认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女子也有一定的继承权.
第三节诉讼法律制度
一、 司法组织体系
(一) 中央司法机关
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同秦代)
(二) 地方司法机关
西汉为郡、县两级,东汉为州、郡、县三级。地方各级政府及官员都有极大的司法权力
二、 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汉朝在起诉上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分官吏纠举和民人自诉。自诉中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审理方面
创新审判程序“辩告”,审判方式继承周朝的“五声听狱讼”方式,普遍实行刑讯拷打。
3.复审方面
规定了“乞鞫”和“疑狱奏谳”制度。
(一) 告劾
1、 告:负有相应职责的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今天的“公诉”。
2、 劾:当事人或见知人向官府控告或举发犯罪,类似今天的“自诉”“检举”。
子告父母、媳告公婆、奴婢告主人不受理,处弃市之刑
未成年人及罪人的告发不受理
诬人、告不审、重罪轻告者要承担相应形式责任。
(二) 讯鞫
1、 辩告:汉朝创设审判程序,司法官在审讯之始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条文。
2、 汉代仍采用周秦以来“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实行严刑拷打。
(三) 复审——汉代复审制度有“乞鞫”和“奏谳”两种
乞鞫:即罪囚不服判决,可以要求复审。
奏谳:汉代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的制度。
(四) 执行(见书)
三、 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即引用儒家《春秋》、《诗》、《书》、《易》、《礼》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春秋》决狱起源于汉初,武帝以后盛行,大儒董仲舒曾大量引经决狱232个案件,并编成《春秋决事比》。
(二)录囚
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为汉朝首创。该制度是受儒家“仁政恤刑”、“天人感应”等学说影响的结果,对于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等都有积极意义。
(三) 大赦
大赦即对罪犯进行普遍宽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均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大赦于汉朝形成制度,国家凡有喜庆或灾异事件,皇帝均要大赦。大赦是儒家仁政思想影响的结果,使用适度,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四) 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即除罪大恶极者决不待时外,死刑均在立秋以后,冬至之前执行的制度。该制度受儒家“王者生杀,宜顺时气”等思想的影响,同时与中国古代不夺农时理论有关。
综述:汉代法制的特点★
(一) 开始了礼法结合的进程
“礼法结合”是汉律的重大变革和主要特点。“礼法结合”自汉代开始,其表现在:
首先,礼仪制度法典化,如《傍章》、《朝律》的内容主要是礼仪制度;经学大师引经注律的“章句”被赋于法律效力。
其次,儒家经典的精神内容被引入法律,如受“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汉律极力维护皇权、父权、夫权,设置一些新罪名,形成一些重要的刑法原则;
第三,在司法上,创设了《春秋》决狱、录囚、秋冬行刑、大赦等制度。
(二)体系庞大,律条繁杂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主要立法活动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与“壹刑”、“壹赏”
一方面肯定礼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年在治国方略上又采用法家所主张的“以法治国”的策略。
(二) “简直”和“理直刑正”
杜预和张斐主张,具体看书。
(三) 适时变法,引理入律。
重视法制。
二、 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 曹魏《新律》
傍采汉律,制定《新律》。以汉《九章律》为基础。
《新律》是三国时期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其创新有:
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使律典结构趋于合理与科学;
• 战国,秦,汉律典的一篇.其内容类似于后世刑法总则.其首先出现于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中,为第六篇,内容是关于加减刑罚的规定,此后秦汉法律中有具律,主要规定罪量刑的通例.具律是此后封建法律中第一篇《名例律》的前身.
2、对《九章律》各篇的内容进行调整,使内容与篇名相副,增加篇目至18篇,3、充实了法典的内容;4、首创了“八议”制度。
(二) 晋《泰始律》
以汉《九章律》和魏《新律》为基础,也称《晋律》
《泰始律》是两晋时期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其创新有:
1、于《刑名》之后增设《法例》一篇,使律典结构更为合理,“删繁就简”,具有“宽简周备”特点;2、减少重法条款;3、引礼入律,形成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原则;4、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
(三) 南北朝的主要律典
1、 南朝:《永明律》《梁律》陈律令
2、 北朝:《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大律》
什么说南北朝法制“北优于南”?★
南朝制定了《永明律》、《梁律》、《陈律》,但基本上是《泰始律》的翻版,建树不大。
北朝则先后制定了《北魏律》、《麟趾格》、《大统式》、《北齐律》、《大律》。
其中《北魏律》集汉魏晋立法之大成,开隋唐法制之先河。
《北齐律》有很多重大创新: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合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确立“重罪十条”制度。
三国两晋时期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主要变化.★
• 篇目数:新律18篇---泰始律20篇---北魏律20篇---北齐律12篇.
• “总则”名称与位置的变化(名例律的由来):
法经“具法”第六—秦律“具律”第六---九章律“具律”第六----新律“刑名”律首---泰始律“刑名﹑法例”一﹑二篇----北魏律“刑名﹑法例”一﹑二篇----北齐律“名例律”首篇.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 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 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1、“八议”制度★
• 我国封建社会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权贵人物犯罪后,可以通过特别程序获得减免刑事责任的优待.“议”的具体特权和程序是:八议之人犯死罪,司法部门不能擅断,而须将所犯罪行和应议理由奏报朝庭,经三法司评议后,由皇帝裁决.一般都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免于死刑.但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八议入律始于三国时期曹魏《新律》,到隋唐制度化
2、“官当”制度(汉代已有,《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之名)
·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
3、 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创的刑法制度.五服制度是我国古代确定亲属范围.体现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礼制.随着汉以后礼法结合的发展,五服制度被用作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如对于卑亲属侵犯尊亲属人身和身份的行为,服制逾重,处刑逾重;服制逾轻,处刑逾轻.反之尊亲属侵犯卑亲属,服制逾重,处刑逾轻,服制逾轻,处刑逾重.明清律典在篇首列有服制图表,以便于司法官吏审理亲属相犯时查阅.
4、 “重罪十条”制度
北周时期基本确定,由《北齐律》定名。后来发展为“十恶制度”。
5、 “留养期亲”制度
6、 清议禁锢之科
(二) 刑罚制度的变化
各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包括:
1、 刑罚种类:每朝每代不同,具体见书。
2、 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这些改革直接促成了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
(1.缩小缘坐范围;
(2.流刑制度化;
(3.废除宫刑;
(4.统一刑种为:死、流、徒、鞭、杖。肉刑退出历史。
二、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 婚姻立法
1、 强制早婚
2、 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 土地立法
1、 曹魏的屯田制
2、 两晋的占田制
3、 北朝的均田制
三、 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 司法机关的变化
1.曹魏始设律博士。
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3.各国在尚书台下设都官尚书,主管司法行政兼管刑狱,加上御史台,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雏型基本形成。
(二) 鞫[jū]狱“不须责家人下辞”原则的确立
刘宋废除晋朝的令子孙证父祖之罪制度,使亲属容隐制度进一步发展。
(三) 直诉制度的形成
北魏设立置登闻鼓,南梁设置肺石函,接受直诉。
(四)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复核:审判程序。复奏:执行程序。
(五) 众官会审制度萌芽
(六) 《春秋》决狱制度形成
在汉代时期仅是惯例,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才成制度。
(七) 刑讯方式规范化
北魏有重枷,北周有霹雳车,南梁有“测罚”,南陈有“测立”
(八) 死刑行刑制度萌芽
汉朝确立秋冬行刑原则,《陈律》规定标志萌芽,唐朝形成完备制度。
第三节 立法成就与律学的发展
一、 立法主要成就
(一) 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1.律令界限开始明确.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
2.格、式上升为主要法律形式.东魏麟趾格,西魏大统式.
3.出现名例律,并开始成为法典的首篇.北齐律.
(二) 律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1、 至北齐律终于确定律典12篇的编纂体例。
2、 确定律典第一篇为《名例律》,规定罪名、刑名,定罪基本原则。
(三) 引礼入法,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1、 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八议、官当。
2、 罪行的确定和执行以礼制为标准:服制、重罪十条、存留养亲。
(四) 民族融合,推动法治改革与创新。
二、 律学的发展及其影响(看书)
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
(一)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二)律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三)引礼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四)民族融合,推动法制改革与创新
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历史地位
一、 隋朝法律的制定
(一) 法制指导思想
隋唐时期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尤其唐朝更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出现了“礼法合一”。
(二) 隋朝法律的制定
1、《开皇律》★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开皇律》,是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开皇律》采北齐律体例,定律典结构为12篇500条;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制度;将魏晋的八议、官当列为定制;创设“例减”特权及死刑三复奏程序。
2、《大业律》
3、令、格、式及制、诏。
二、 隋朝法制的成就
(一)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1、 继承《北齐律》12篇体例共500条,以名例律为首篇。
2、 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
3、 改革“重罪十条”,确立“十恶”制度。
4、 继承汉代以来的上请、八议、官当等贵族官僚特权制度并有所完善。
(二) 其他立法成就
5、创设“例减”特权及死刑三复奏制度。
三、隋中后期法制的毁坏
四、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唐朝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 法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强调儒家德尔“德主刑辅”思想。
1、
2、
主张立法宽简与划一
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二、 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武德律》
与关中百姓“约法十二条”;《开皇律》为基础加入“五十三条新格”成《武德律》。
(二)《贞观律》
唐太宗时期对《武德律》进行全面修订,定名《贞观律》。
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创设加役流刑,死刑减等;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
(三)《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之初将《贞观律》改定为《永徽律》。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疏》颁行,律条和疏议同具法律效力,是为著名的《唐律疏议》.
(四)《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年)编制的《唐六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它的制定,使唐朝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是唐朝立法的新成就。
(五)《大中刑律统类》
开创了法典编纂的一种新体例,成为刑律统类。
三、 法律体系
(一) 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
唐朝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制、敕等构成。
律:正刑定罪的成文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令:行政命令,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均田令、官制令等。
格:帝王用以“禁违止邪”临时发布的制书和敕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式: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 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 《唐律疏议》简介
继承《开皇律》体例,共十二篇具体看书,第一篇为《名例律》
二、 唐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一) 五刑制度
隋《开皇律》首先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唐律继承了隋朝的五刑制度,并创设“加役流”。★
唐太宗时创设的一种刑罚,是将最高流刑的劳役刑期限,从1年加至3年,即流3000里,服3年劳役,以作为部分死刑的贷死之刑.其是唐初统治者约法省刑,务在宽简的法制思想的重要体现.
(二) 十恶制度★
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朝继承“十恶”制度,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大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严重危害皇权和违背封建礼教的犯罪。
(三) 贵族官僚享有的各种特权制度
贵族官僚享有的“八议”、“上请”、“例减”、“收赎”、“官当”特权制度进一步完备。
(四) 主要刑法原则
贵良贱同罪异罚(隐性)/共同犯罪区分首从(显性)/自首减免(显性)/累犯加重(针对盗窃)/更犯并科论处/二罪以上俱发/轻重相举(类推原则)/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隐不为罪/准五服以治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化外人相犯(唐律首创)
四、 主要犯罪及刑罚
(一) 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犯罪
唐律将谋反、谋大逆、谋叛、不大敬罪列为“十恶”,给以最严厉的处罚。
(二) 严重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
唐律中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主要有: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 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
主要有不道罪、杀人罪、伤害罪。
(四) 侵犯财产的犯罪
主要有强盗、窃盗罪等。
(五) 官吏贪赃枉法的犯罪
唐律首创“六赃”罪、监守自盗罪。唐六赃★
唐律惩罚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罪名,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罪.主要是针对官吏贪赃而设置的罪名.唐六赃的规定,对于严惩官吏经济贪利型职务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六) 官吏渎职的犯罪
唐律规定渎职罪主要有暑置过限、稽缓制书官文书、乏军兴罪、临阵先退等罪。
(七) 违反国家经济制度的犯罪
为了保证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推行,唐律设置应受不授、应还不收、应课不课
罪;“盗卖、盗公私田”罪、“脱口”罪、“增减年状”罪、“脱户”罪。
第四节 唐朝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特权者、凡人、商人、贱民。
二、 土地所有权和债
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讲无主荒地分给农民或官僚,并非废除了土地私有制,那些本来就拥有私有土地的,其土地私有权仍予保护。后期实行两税法,全面推行土地私有制。隋唐时期的债主要是合同之债,即买卖、借贷、雇佣、担保、租佃等契约关系,其中以买卖和借贷居多。
三、 婚姻家庭制度
(一) 婚姻制度
1、 婚姻制度:唐律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 结婚:赋予尊长主婚权,形成婚书制度,禁止规定较多(五条)。
3、 离婚:和离、休妻、义绝。
(二) 家庭制度
1、 维护父权:赋予家长对子女的教诫权和财产权。
2、 维护夫权:夫妻相犯,实行同罪异罚。
四、 继承制度
唐律规定了爵位继承、食封继承、一般财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等内容.
五、 均田法、赋役法和专卖法(略)
第五节 唐朝的诉讼法律制度
一、 司法机关
(一) 中央司法机关
(1)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原为大理寺、都官和御史台,在开皇三年将都官改
为刑部。(2)唐朝沿袭隋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
(二) 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二、 诉讼制度
唐代告诉的形式仍是民人告诉和官吏纠举。
1、
2、
3、
4、
严谨卑幼控告尊长
对前三恶及强盗、杀人等重罪强制告奸
要求告诉要实事求是,严谨投匿名信告人
禁止越诉,特殊情况下准许直诉
三、 审判机关
(一) 管辖制度: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
(二) 回避制度:一般官员任官回避(早有);司法官回避制度(唐创)。
(三) 刑讯制度:虽然允许刑讯逼供,但禁止法官任意刑讯,并对刑讯作了规定。
(四) 申诉与复审制度:徒刑以上案件审理终结,要宣告所犯罪名并允许复审申请。
(五) 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始于南北朝时期,隋朝形成制度,唐朝臻于完善。
(六) 虑囚制度:始于汉代,唐朝进一步完善。州刺史定期,皇帝和监察御史不定期。
(七) 办案期限制度
(八) 死刑行刑制度
(九) 法官责任制度
三司推事★
唐朝的审判制度.即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使中丞共同审理.这种由中央三司主要长官会审重案的制度,称为三司推事.三司推事,使三法司在重大的审判活动中相互制约,共同对皇帝负责,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错案件,强化了皇帝对司
法的控制.
死刑复奏★
我国封建时代的一项死刑执行程序.萌芽于南北朝,隋唐实现制度化,凡死刑案件执行前都必须向皇帝奏报三次,才能行刑.唐太宗时期一度实行五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体现,也是皇帝控制司法权的体现.
第六节 唐朝法制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 唐朝法制的特点
(一) 法制臻于完善
1. 法律形式的体系化;
2. 行政法规成为独立法典;
3. 法律内容空前完备;
4. 法律解释精当。
(二) 礼法合一(礼法结合由汉开始,南北朝发展,唐全面结合)
1.唐律的制定一准乎礼;
2.注疏取证于礼;
3.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刑制宽平适中。
(三) 刑罚最为宽平
1、 重罪条款大为减少
2、 废除了酷刑、肉刑
3、 株连范围最窄
二、 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一) 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代法制中国古代法制完备化的体现,为后世所本,成为此后封建立法的典范。
(二) 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代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其对于日本、
朝鲜、越南等国封建立法有着重大影响。
第七节 五代法制的发展及特点
·五代的立法特点:
法律形式保留了唐朝的律、令、格、式、敕、编敕等,但主要以敕、编敕、刑律统类为立法形式。
·刑事法律制度:
出现刺配和凌迟,刑法野蛮残酷。
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法制的变化
一、 立法概述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宋朝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仍然是汉唐以来的儒家理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1、 集权中央,防止割据。
2、 义利并重,重视理财。
3、 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 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为宋代基本律典。
宋朝基本律典.颁行于建隆四年,其于编纂体例上采取了唐后期《大中刑律统类》及五代以来“刑统”的编纂模式.将与律文相关的经重新确定法律效力的敕﹑令﹑格﹑式附于律条之后.《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古代法典.
2.在两宋法律形式中,编敕的地位和作用较为突出。
3.编例是宋朝代又一种重要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
4.“条法事类”.(内容和性质都与“敕令格式”相同,编纂体例不同而已)
5.此外,朝廷的“申明”、“看详”都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疏议)
(三) 宋代的法律体系
律、令、格、式、编敕、宣、敕、诏、御笔、编例等。
二、 宋朝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 刑事法律制度
1、 制定特别法规,加重惩治贼盗。
(1)制定盗贼重法和窝藏重法.
(2)划重法地,定重法人,重惩窝藏盗贼之家,株连犯者亲属,加强官吏惩治盗贼的法律责任.
2、 刑罚趋于严酷。
(1) 创置折杖法★;
《宋刑统》创设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将五刑中的流,徒,杖,笞折合成一定的杖刑执行.从而使得笞杖刑得减决数,徒刑得免役年;流刑得免远徙.其是宋初宽刑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
(2) 广泛适用刺配★;
创立于五代的刑种,宋代刑罚体系中将之规定为贷死之刑.即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和军役的刑罚.刺配之刑恢复了汉代已废除的黥面之刑,是刑制发展中的一种倒退.
(3) 凌迟★成为常用死刑
创始于五代时期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宋仁宗时开始适用,宋神宗以后成为常用刑,
(二)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1、 所有权和债;
(1) 所有权:
其一,土地先占取得制度;
其二,红契制度.
(2) 债:
其一,主要为合同之债.
其二,影响最大和最完备的为土地买卖契约.
其三,不动产的买卖有典卖和绝卖,以典就卖三种形式.
其四,土地买卖已形成一套法律程序,包括: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卖主离业.
2、 婚姻、家庭、继承
(1) 扩大禁婚的范围。
(2) 扩大“义绝”的适用。
(3) 规定孤幼财产“检校”制度。
(4) 立嗣继承形成制度。
(5) 制定“户绝条贯”,详细规定户绝财产继承。
3、 完善禁榷专卖法
(1) 专卖立法。
如盐的专卖先后经历过官般法、折中法、盐钞法和引法。
(2) 钱法、钞法。
严禁私铸钱和毁钱。
三、 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 司法组织制度
1.仿行唐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变化:中央一度设审刑院于禁中。地方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提刑司或宪司)。设立专门的直诉机构: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二) 诉讼审判制度
1.审级和管辖;(见书)
2.审判制度:
长官躬亲制度:中央到地方司法机关长官必须躬亲折狱听松。
鞠谳分司制度:审判机关内部将审、判职能分开,由不同人员承担。
多重录问制度:案件初审后,另派官员复核口供的程序。
翻异别勘制度:诉讼中犯人翻供或喊冤,移交另一部门或机关审理。
申诉制度;
证据制度。
(三) 皇帝更加重视司法,御笔断罪不得改判。规定州县长官长须亲自断狱。
第二节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 蒙元法制概说
(一) 立法阶段
1. 建国前
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即《成吉思汗法典》。
2. 建国后
《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 元朝建立后
《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二) 法律形式的多样性
最普遍的法律形式是:断例、条格、诏敕。
(三) 立法特点:
元朝法律形式深受宋编敕的影响,多为条格和断例的汇编。《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经世大典》和《至正条格》《元典章》都具有法规大全的特点。
二、 蒙元法制的特色
(一) 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
刑罚适用不同:刺字;征收烧埋银
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二) 受蒙古习惯影响,法制具有落后性
1.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
2.赋予僧道法律特权;
3.保护落后生产关系;
4.保留蒙古婚姻习俗。
(三) 司法机构繁多,职掌混乱,司法状况黑暗。
元朝中央废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宣政院、枢密院、刑部分掌审判的有关事务。
(四) 完善监察体制
元朝初年在中央行政体制上沿用唐宋的三省制;在地方体制上,首创行省制度.
中央为“御史台”,地方在江南和陕西设“行御史台”.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
(创设“约会制”诉讼审判活动)
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立法概述
一、 法制指导思想
(一) “刑用重典”(重典治吏也治民)
(二) “礼法结合”的立法思想。(“八礼图”、民间建“申明亭”宣传礼教)
(三) 法贵严简
二、 主要立法活动
(一)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律典。其基本精神本于《唐律》,但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大变化。律首列有“二刑图”和“八礼图”,首创按朝廷六部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全律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共460条;在刑制上,于封建五刑外,广泛适用凌迟、剌字、充军等酷刑。
(二) 《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主持编定的一部御制圣书,其内容主要是以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可用于法制宣传教育,也可据以惩罚官民犯罪,是明初的一种律外之法。
(三) 《教民榜文》
规定民事方面的内容,是明朝初期朱元璋颁布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四) 《问刑条例》
自其颁布后,“律例并行”开始盛行。
(五) 《明会典》
仿照《唐六典》编纂,以六部官制为纲,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
(六) 《大明令》
规范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步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 主要法律形式
稳定的法律形式:大明律,
变通的法律形式:明大诰,条例,会典
第三节 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变化和特点)
一、 定罪量刑上体现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特点。
(一) 对违犯封建礼教一类犯罪的处罚有所减轻.
(二) 对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重罪,其量刑则明显加重。
二、 严刑峻法强化皇权,整饬吏治。★
(一) 严禁官员结党,创设“奸党罪”专条。
(二) 严惩贪墨之吏。
1、 将唐六赃调整为: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坐赃。
2、 在《大明律·刑律》中专设《收赃》一门。
3、 《大明诰》中规定了严酷打击贪官污吏的刑罚。
三、 为调整经济关系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措施
(一)
★
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按田亩征收银两。它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结束了历代实物征税的方式,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废除了传统的徭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得以松弛,同时也有利于赋税负担的合理化
(二) 禁榷制度。明朝在继承汉以来禁榷立法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赋役制度。明初沿用唐宋旧制实行“两税法”;明中叶后创设“一条鞭法”了封建国家传统的盐茶禁榷制度。
(三) 加强金融管理制度,严惩经济犯罪。明律专设“钱法”、“钞法”,对宝钞、铜钱的发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完善了货币金融立法。同时,严惩伪造宝钞罪、私铸铜钱罪。
(四) 加强市场管理。明朝的市场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备,首创“牙行”、“阜头”管理法规,并严惩商人的欺行霸市行为。
第四节 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组织制度的变化
(一) 中央司法机关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区别唐代)
(二) 地方司法机
仍是司法与行政合一体制,由省、府、县三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三) 特别司法机关
东厂、西厂、锦衣卫
二、 会审制度的发展(注意对比唐、明、清)
(一) 沿用历代三司会审制。
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进一步制度化。
(二) 创立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的制度。
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霜降后举行。
(三) 创立定期会审的朝审制度.(对比清朝秋审)
是明清两代复审京城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
第九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朝立法概况
一、 立法思想
入关后,确立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
二、 立法活动
(一) 《大清律例》
(1)顺治时期颁行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清朝历史上第一部律典.
(2)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例集解》是清朝历史上第二部律典.
(3)乾隆五年颁行《大清律例》,清朝律典的律文基本定型.
(4)《大清律例》颁行后,律文至此不再修改,而定期修改的是变通性比较大的条例,乾隆时期规定《大清律例》律文后所附之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二) 条例
(1)清朝的例由明朝的《问刑条例》发展而来.
(2)例的种类有条例,则例,事例.其中:
·条例是对从典型案例中概括,经有关大臣起草上奏,由皇帝批准生效的新的刑事法律规范.
·则例中的大多数属于单行行政法规.
·事例是朝廷处置各类政务的先例.
(三) 《大清会典》★
是清朝编制的行政法典.其编制历经康,雍,乾,嘉,光五朝,因而又称《五朝会典》.《大清会典》集历代封建王朝行政立法之大成,成为我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四) 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规(理藩院是管理民族事务的最高机构)
《蒙古律例》《回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钦定西藏章程》《苗例》《苗犯处分条例》等.这些单行法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 法律形式
·稳定的法律形式:大清律例
·变通的法律形式:例﹑会典﹑单行法
第二节法律内容特点
一、 维护满人的法律特权
(一) 《大清律例》规定满人犯罪享有“换刑”、“减等”特权。
(二) 经济方面对“旗地”、“旗产”的保护.
(三) 满人犯法由特别机构审理.
二、 全面强化以满州贵族为主体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
1、严禁臣下结党和宦官干政。
(1)附例中将纠众杀官,监狱暴动,倡立邪教,传徒惑众定为反逆罪.
(2)将结会树党,歃血为谋,结拜兄弟等比照谋叛未行论处.
2、严惩反逆、谋叛罪。
3.大兴文字狱。
(1)文字狱的概念
(2)清朝大兴文字狱的原因
(3)主要的文字狱案件
(4)文字狱造成的结果
三、 以法调整经济关系
1、 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法律措施。颁布许多减免赋役的法令;以法律形式确认农民开垦的荒地的土地所有权。
2、 赋役制度的改革。清初,仍然沿用明朝“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雍正时期,进行了一次重大的赋役制度的改革,推行“摊丁入亩★”。
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3、 限制和摧残资本主义因素萌芽的生长
(1)历行禁榷制度,扩大禁榷范围,将盐,茶,矾,金,银,铜,铁,硝,磺等都有纳入禁榷范围
(2)广设钞关,重征商税;
(3)实行海禁政策,颁布“禁海令”和“迁海令”,阻塞对外贸易;
(4)限制民间手工业发展。
第三节清朝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 司法组织制度的变化
1.中央司法机关仍然是三法司
2.地方院、省、府、州县行政机关仍兼理司法审判事务。此外,还有维护满人司法特权的一套特殊的司法机关。
二、 清代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体制
1.理藩院的司法职责主要职责审理民刑案件,也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上诉审核机构。
2.派驻边疆各地的大臣、将军对当地刑事案件有会审权和审批权等司法职责。
三、 会审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三司会审
2.九卿会审
3.秋审和朝审制度。
秋审与朝审比较★
1.相同点
(1)参加人员相同,均为中央九卿等重臣;
(2)性质相同,均为中央会审和复核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
(3)处理方式相同.会审后均将案件定为情实,可矜,缓决,留养承祀四类.
2.不同点
(1)会审时间不同,秋审在秋八月进行,朝审在霜降以后;
(2)审理对象不同.秋审的审理对象是全国各省定拟的死刑案件;朝审的审理对象是中央刑部问拟的京师死刑监候案件.
(3)审理方式不同.秋审为书面审,朝审则采取提审罪囚的方式
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清末-----中华法系历史的终结;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
第二节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的产生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演进历程:
清末(开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发展)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完成)
·清末中国法制的近代化的开端由三个大的部份组成:
清末的预备立宪清末的变法修律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 预备立宪的发生
(一) 预备立宪发生的背景
实行“新政”是清末预备立宪发生的大背景。
(二) 预备立宪的促发因素
1、 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促使人们认识到改革政体的重要性;由器物之变进而制度之变.
2、 “新政”渐行,民智渐生,专制政体的危害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
3、 日俄战争日本的胜利被认为是立宪政体对专制政体的胜利,促发了国人对立宪的向往.
(三) 预备立宪的过程
1、 五大臣出国考察
2、 1905年11月,设立考察政治馆
3、 五大臣奏陈预备立宪之利端
4、 宣布“仿行宪政”
二、 预备立宪的内容
(一) 厘定官制
1、 官制改革方向:
首先,调整国家机关,明确职责。
其次,根据“三权分立”的思想“分权以定限”,调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再次,改革官吏任用制度。
2、 改革内容:
(1)改变了一些行政机构的名称,以达到名实相符.,
(2)合并一些机构,改变机构设置冗杂的状况;
(3)新增加一些机构,以适应社会情势急剧变迁的情况下行政管理的需要.
3、 改革结果
(1) 清朝封建统治核心未动摇,以满族亲贵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加
(2) 官制改革不彻底,未能完全建立起现代行政体制.
(二)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背景:官制改革不彻底,使醉心于君主立宪制的立宪派十分失望,从而在全国掀起立宪请愿动运的高潮.立宪请愿运动促使清王朝出台《钦定宪法大纲》.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由皇帝钦,1908年公布.它是清末预备立宪的产物.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份组成,《大纲》正文“君上大权”赋予皇帝几同于专制皇帝的权力,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君主专制体制,附录“臣民权利义务”附带规定人民的权利,规定臣民应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和在法律上享有言论等方面的自由,是预备立宪原则的集中体现
(三) 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资政院★
清末设置的中央议会性质的机构,成立于1910年,是预备立宪的产物.资政院实行一院制,由钦定议员100名和民选议员100名组成.有权决定国家岁出,岁入预决算及立法事项等.但资政院并不具备国会的职权地位,是皇帝控制下的咨询机构.
咨议局
是清末各省设立的议会性质的机构,是预备立宪的产物.自1909年始各省相继成立,有权议决本省的财政议决算.但议员的资格受到年龄,资历,财产等条件的限制,其代表性十分有限,各地督抚对咨议局拥有监督权.故.咨议局名为各省议会,实际上是督抚的附属于机构.
(四) 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简称《十九信条》,是清末仿行宪政的产物.1911年11月经资政院通过,由清政府公布施行,它采用英国模式的君主立宪制,皇帝为国家元首,其权力受宪法限制;政体实行责任内阁制,总理为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扩大议会权力;
但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对清末预备立宪法的评价:
否定者认为:清末“预备立宪”只是变中国为“君主宪制”,没有打倒皇帝,只是一种改良的产物。预备立宪法是一场骗局.
肯定者认为:“预备立宪”虽然是“君主宪制”但相对中国长达二千多年“君主专制”仍然是一个大进步,中国几千来制度变更主要表现为一种“暴力革命”,其结果则是一个“专制王朝”继续另一个“专制王朝”,中国的历史上就是没有经过一次由统治者认可的和平宪制变革。清末“预备立宪”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得到统治者认可的和平宪制变革。
第二节 清末修律的主要活动及成果
一、 清末修律的历史动因及指导思想
(一) 历史动因
1、 根本原因
鸦片战争以后,社会经济结构、阶级关系的巨变,传统法制一定程度上已不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
2、 外在条件
西方法学、法律的输入.
3、 直接动因
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许诺.
(二) 指导思想
1.“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2.“本礼教”,“重纲常”;
3.“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三) 过程
1.任命修律大臣;
2.设修订法律馆
3.聘请日本法学家参预修律
二、 清末刑事法律的修订及内容特点
(一) 《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各种律目;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旧律中规定的笞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坏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
《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
(二) 制订《大清新刑律》
其是中国第一部近代化的刑法典。1907年编成,1910年公布,定于1903施行.《大清新刑律》的内容特点为:
1.采总则分则两编的法典编纂体例;
2.采用资本主义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等价原则;
3.确立自由刑中心的刑法体系;
4设立一系列新罪名;
5.保留部份封建法制的内容。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三、 清末民商法律的变革
(一) 《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编纂的民法。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当时清政
府任命修订法律大臣,拟定刑律民律。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民政部速请定民律,次年10月,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者帮助立法。在民律方面,主要是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参与了起草工作。
宣统三年9月5日完成。共5编1569条,依次为:总则(第1-323条)、债权(第324-977条)、物权(第978-1316条)、亲属(第1317-1458条)和继承(第1459-1569条)。
前3编由日本人松冈义正起草;亲属和继承由朱献文、高种和等分别起草,并因“关涉礼教”而依钦旨会商礼学部馆共同拟定。
中国近代立法的第一个成就,深受德、日、法和瑞士等国民法典的影响。采德国式编制体例。1908年开始,1911年完稿,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编写,后两编由中国修订法律馆、礼学馆编写.
(二) 大清商事法规
1.清末商事立法由单行商事法规和商法典构成。
2.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银行通则条例》等。
3.1909年公布《大清商律草案》,后结合商事习惯调查,修订为《改订商律草案》。
四、 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变革
(一) 制定诉讼法
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
(二) 制定法院组织法
1906年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9年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10年颁布了《法院编制法》
五、 清末修律的特点
(二) 是中外法律的混合物
(三) 建立起诸法分立的部门法体系
(三) 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原则
(四) 制定了商法,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
(五) 具有封建性与买办性结合的特点
清末法制变革使中华法系解体,近代法制产生,客观上有重大进步意义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 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过程及标志
(一)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领事裁判权★的概念、确立过程。其是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其一,领事裁判权制度,即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在中国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不受中国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的管辖,而须由其本国领事依其本国法处理.
其二,领事裁判权制度于1843年由《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后来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共有19个。
其三,领事裁判权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二) 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是设于上海、厦门、武汉等地租界,审理中国人为被告的中国审判机关。其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
二、 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 司法机构的改革
中央刑部改为法部,为司法行政机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建立总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地方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
(二) 改革审判制度
·其一,采四级三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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