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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7日发(作者:redis怎么解决高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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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游戏源代码的严重性

(相关法律知识及案例)

为了防止因员工将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的源代码泄露或擅自复制设立私服,进而导致公司遭受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公司欲向员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从而使员工能够了解私自泄露源代码的严重性,提高其自身职业素养。

I. 网络游戏源代码概述

网络游戏,英文名称为Online Game,又称 “在线游戏”,简称“网游”。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网络游戏形式分为浏览器形式和客户端形式两种。

网络游戏存在的形式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又称源代码)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源代码是用源语言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因此,源代码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是软件设计方案的具体表现,一旦被公开,软件的核心技术即泄露,从而会失去应有的商业价值。由此可以看出源代码是网络游戏软件构成的最为重要的基本元素。

II. 网络游戏源代码泄露形式介绍

网络游戏是有其生命周期的,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网络游戏源代码的泄露和公开将直接导致网络游戏的死亡或者导致网络游戏平衡性的丧失而失去玩家。最终导致网络游戏开发公司和运营公司的巨额亏损直至破产清算。

网络游戏源代码的泄露,通常分成三种情况:第一种也就是最常见的一种是内部员工泄露,又分为故意泄露和过失泄露两种情况;第二种是外部人员窃取;第三种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破解了源代码并给与公开。这三种情况下,其相关责任人都可能构成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泄露后的网络游戏源代码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方式基本有两种:第一种、网络游戏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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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服;第二种、网络游戏外挂。

1. “网络私服”类型的侵权形式

在网络游戏中,所谓的“私服”,即为私设服务器的行为的简称,是指相对于经过合法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商所设立的服务器而言,未经游戏运营商的同意擅自设立服务器或未经游戏版权人许可擅自运营盗版网络游戏(程序)的行为。私服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应是技术名词,但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相应的解释应是2003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所谓“私服”、“外挂”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和许可,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或挂接运营这些网络游戏,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盗版。“私服”、“外挂”严重侵犯著作权人和合法出版机构、运营机构的利益,扰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私服”中的“私”乃是相对于获得授权使用游戏软件的游戏运营商所开设的服务器,即“官方服务器”,的地位的而言的;既指没有取得游戏软件版权人的许可而擅自运营游戏软件的服务器,也指没有获得独家使用权的游戏运营商的授权而擅自开设的服务器运营该网络游戏。从技术上看,“私服”的实现需要经过如下过程:一是通过破解正版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二是对正版游戏软件进行反向工程,从而找出正版游戏软件的源代码;三是利用所发现的正版游戏软件的源代码编制与其基本相似的游戏软件制作盗版游戏软件;四是将该盗版网络游戏放置于其服务器之上并进行游戏运营。“私服”对于游戏玩家而言之所以吸引力,主要是因为在“官服”中一般规定只有练到某个级别才可以去游戏环境的某个地方“打猎物”,而“私服”则完全开放,玩家想去哪个地方,就可以如愿;“官服”中极难一见的珍稀物品和装备,“私服”中可以轻易获得。

由于“私服”服务器中运行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相同的底层程序,又借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宣传优势,直接从代理商和开发商口中抢客户, 用极端优越的条件吸引顾客,因此,成为影响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的重要问题。

在游戏实际中,擅自开设“私服”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一类是玩家为了游戏需要擅自开设。对于第一类,由于它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不正当的方法,同时又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竞争关系,因此,符合不正当竞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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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的要件,应该属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游戏商,则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根据其技术原理,这种擅自开设“私服”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游戏软件版权人的使用权,因此,属于版权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版权法上的侵权责任。对于第二类,如果是个人开设“私服”、个人使用“私服”进行游戏的,由于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并不形成竞争关系,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对于游戏软件的版权人而言,这种未经许可为了玩游戏而擅自开设“私服”的行为,与上述擅自使用“外挂”程序一样,也应该属于版权侵权行为,故应该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对于那些由个人开设、且在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供他人进行游戏使用的“私服”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却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竞争关系,因此,也应该属于特殊不正当竞争行为,游戏服务商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服并不是仅仅指某一服务器,而是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具体地说是指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权利人许可,以非法手段复制权利人的软件,通过架设的网络服务器开展该复制网络游戏软件的经营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从本质上看,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非法所得较大,则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 “外挂”类型的侵权形式

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主要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在网络游戏中,业界大多将其视为"作弊程序"。私服一定是违法的,但是外挂要复杂一些,其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外挂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授权的外挂;第二种是未授权的外挂。授权的外挂即(内挂)软件在合理性、使用性、安全性上都是最优秀的,由于开发外挂需要考虑自身体积、人机功效及可靠性,所以好的外挂一般都是先由多个人或组织开发各式各样的!由官方测试后认定某一单位开发的外挂可以安全、稳定的给用户服务,这样官方才会授权它可以公开出售、下载及使用!未授权外挂并不是违法的,授权外挂的前身都是未授权外挂,它们需要在主体软件上作全面的测试,不然很容易出现死机、毁数据或其他有害症状!未授权外挂不可以随意发放给用户,更不能作为商业用品交易,所以法律为了软件用户的数据安全规定:出售未授权外挂是违法的行为!另外如果未授权外挂被人利用来传播病毒和木马,那对用户来说就是一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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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未授权外挂对网络游戏破坏重大,具体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玩家账号密码,易被窃取。一些外挂程序在注册时,都会提示玩家输入账号和密码。当玩家输入游戏的账号和密码后,很有可能发生丢号事件、丢失虚拟物品事件。还有部分外挂程序制作分子利用玩家贪图一时便利而注册外挂的途径,大肆实施窃取他人账号行径。更有甚者打出了免费的旗帜,当玩家在使用一定时期后,逐渐依赖外挂而游戏时,再收取费用。第二暗藏病毒,危害安全。外挂程序非游戏开发商制作,其内容得不到任何审批和保证,很多外挂制作者在外挂软件中安装木马等病毒程序,专门盗取用户的计算机信息资料(包括用户上网资料及游戏登陆资料等)。由于外挂程序不在合法软件的保护范围之内,感染病毒造成的损失后果,需由玩家自己承担。运行外挂的同时,很多时候会出现游戏卡机、电脑程序受损、电脑无法启动等情况。第三乐趣丧失,影响体验。玩家赖于外挂的帮助,长时间挂机升级,导致无法体验到游戏的乐趣和精彩,同时也损害游戏世界的公平性,破坏好友间的感情、友谊,更影响了其它玩家的快乐体验。没有外挂的干扰,玩家才能更投入、尽情的游戏。

对于外挂问题是否属于版权法上的侵权行为,应该根据其行为的目的,同时区分破解、编制外挂程序和出版、销售和使用外挂程序等不同行为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破解技术保护措施和编制外挂程序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研究、欣赏等合理使用目的,那么,就不构成侵权;除此之外的行为就应该属于侵权行为。由于未经许可擅自出版、销售外挂程序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都应该属于版权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运营外挂程序的行为,对于游戏软件的版权人而言,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对于游戏服务商而言,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玩家个人使用外挂程序进行网络游戏的行为,同样应该属于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行为;对于游戏服务商而言,鉴于其在网络游戏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信息垄断地位,因此,服务商应该在合同订立之前向玩家披露有关信息,并提请玩家注意游戏程序并非总是惊险、刺激,不要使用外挂程序,在此情况下,玩家使用外挂程序的行为应该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III. 涉“泄露游戏源代码”的典型案例介绍

1.

架设“私服”形式侵犯网络游戏《传奇3》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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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根据上海切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情况,经侦查发现,2005年初,犯罪嫌疑人游某、叶某和罗某合谋,复制了网络游戏《传奇3》的软件,租用上海欧网网络公司的服务器,在浙江省义乌市开设了四个账户,建立了私服《天子传奇》。

2005年5月25日晚,经过周密准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将该私服的服务器、远程维护电脑等设备同时起获,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游某。至案发时,该私服所设立的账户共收到会员缴费53万余元(均为非法获利)。

2005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游某被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2005年11月,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6年7月,主犯罗治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这是以刑事手段打击“私服”活动的全国第一案。被公安部列为200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它为我国司法机关用刑事方式打击“私服”、维护网络著作权开了先河。

2.

出售网络游戏“外挂”形式侵犯网络游戏《冒险岛》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开发使用销售外挂构成形式犯罪的最典型案例为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2010)浦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上海盛大网络《冒险岛》游戏“外挂”侵权案。该案件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乐、黄谦未经权利人许可,共同研发、制作该游戏软件的外挂程序,是共同复制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的行为;被告人张乐又与被告人梁文宇合谋分工,由张乐提供外挂,梁文宇作为销售总代理负责销售;被告人阮晓霞、刘阳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冒险岛》外挂程序侵犯游戏著作权人权利,仍然大量购进并销售牟利。《冒险岛online》(MapleStory)是经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引进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公司”)系该游戏出版物中国大陆独家代理运营商。

2010年7月,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通过淘宝网店铺销售《冒险岛》外挂程序“CS辅助”的梁文宇、阮晓霞,并通过梁文宇的交代抓获研发制作外挂程序的张乐、黄谦。经查明,自2010年2月起,被告人张乐以月卡、周卡的形式将其与黄谦研发制作的“CS辅助”外挂程序交被告人梁文宇总代理销售,梁文宇明知受托销售的“CS辅助”未经授权,仍对外批发该外挂程序,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6.58万元。被告人阮晓霞、刘阳明知“CS辅助”系未经授权的外挂程序,仍自梁文宇处购买,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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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自己开设的网店中对外销售。其中阮晓霞销售金额为47.88万元;刘阳销售金额为36.45万元。浦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张乐、黄谦、梁文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认定阮晓霞、刘阳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黄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梁文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阮晓霞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刘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的电子设备予以没收。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本案中提出的“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游戏软件的外挂程序,是复制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查处”等法律适用意见,以及本案从淘宝网店铺销售侵权复制品入手对案件的全面深入查处,对于办理网络游戏“外挂”案件、严厉打击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侵权复制品等违法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3.

员工故意泄露源代码侵犯网络游戏《征途》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游戏公司内部员工故意泄露源代码给从事私服和外挂业务的犯罪嫌疑人,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共犯。不但要承担侵权赔偿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犯罪责任。其典型案例为征途"内贼"案件。

2006年3月,拥有大学文凭的王予川进入上海征途网络公司,担任研发中心开发部程序员一职,负责征途网络游戏部分源代码的研发工作。3个月后,王予川离开征途公司,临走时,他私自复制并带走了服务端源代码、客户端源代码及辅助文档,这是征途公司具有独立著作权的征途游戏的程序。

失业后的王予川经济拮据,于是他想到了手中的“宝贝”、也就是征途游戏的源代码。今年3月,他通过互联网发布相关信息,并很快找到了江苏和东北的两名买家。同月15日、30日,王予川在上海浦东某酒店内,将上述服务端源代码等分别以7万元和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岩等人。不日,王岩和汤帅前往南京,又以20万元的价格将这些源代码转手卖给了另一名下家。与此同时,征途公司发现了征途游戏源代码被秘密复制外泄的情况,并立即报警。4月4日,王岩和汤帅在江苏和下家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同月8日,王予川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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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王予川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并予以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岩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予以购买,并伙同被告人汤帅进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也应予处罚。被告人王予川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以6万元将源代码等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属于坦白,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07年12月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予川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岩、汤帅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3万元。

4.

员工故意泄露源代码侵犯网络游戏《JGnet》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内部员工泄露网络游戏源代码的另一个著名案例是,2009年8月,刘波从成都汉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离职后,将其私自复制的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JGnet”游戏引擎程序、“倾城”网络游戏软件等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据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公布的案情调查显示,2009年9月17日下午16时,刘波将“JGnet”游戏引擎程序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高飞,在刘波与高飞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抓获。2009年10月20日,刘波被成都市高新检察院批捕;2010年2月底,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宣布,驳回被告刘波的上诉,并维持原判,以“侵犯著作权”的罪名判处刘波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款一万元人民币。

小结: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游戏非法外挂给网络游戏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网络游戏源代码的泄露,将带来无休止的游戏私服和外挂问题,加速了游戏的死亡时间,给游戏开发和运营公司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擅自泄露网络游戏源代码的内部员工将构成版权侵权,甚至版权犯罪,不但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可能也会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由于网络游戏源代码泄露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已有30余起、因此而获刑的人员也有50余人。还有更多的网络游戏源代码泄露导致网络游戏的死亡和游戏公司的巨额亏损案件不停的披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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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网络游戏源代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明确解释了刑法中关于“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等概念,例如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根据这些规定,“私服”完全属于“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联合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版权管理、“扫黄”“打非”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对“私服”做出了法律的认定,即“私服”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通知对各部三门打击该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分工,即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复制“私服”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私服”充值卡进行收缴;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私服”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此项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私服”经营者如果没有获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从事网络游戏经营,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违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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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私服”经营者经营的内容侵犯合法厂商的权益,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2005年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指出“私服”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需要严厉打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私服”经营者未经文化部门批准,那么应当依据本条承担行政责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得经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私服”经营者应当承担该项行政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私服”经营者应当承担该项行政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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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私服”经营者应当承担该项行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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