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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发(作者:霹雳抢先看 妖道角)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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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东区京师实验幼儿园,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远达帝景华庭36号楼。

法定代表人:伍冬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师范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董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洁云,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鑫,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攀枝花市东区京师实验幼儿园(以下简称京师实验幼儿园)与被上诉人北京师范大学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京师实验幼儿园上诉称:对管辖权异议案件以形式审查为限,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种程序性救济制度。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是对本案进行了实体审查,违背了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便利。综上,本案应移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可以适用有关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通常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的实施及其直接侵害结果均依托信息网络。本案中,被上诉人北京师范大学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上诉人京师实验幼儿园在涉案微信公众号简介中描述自己为“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依托北师大教授团队”,在头像中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字样;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中擅自使用了北京师范大学、“京师”简称及校徽。被上诉人北京师范大学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过程均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且侵权结果也直接发生在网络上,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北京师范大学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北京师范大学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管辖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京师实验幼儿园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 勃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刘晓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志轩

书 记 员 张 凯


本文标签: 法院 实验 侵权行为 结果 京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