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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发(作者:layout好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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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年04月23日 关键词:彩票
江苏-常州
胡峻箫
861021010
摘要
这里面法官有一个很荒谬的逻辑,“在本案中,原告应该完成两步举证责任,第一步就是证明他把彩票交给小梅,第二步证明小梅又把彩票交给了彩票实际占有人小梅的父亲,而这一步举证责任他没有完成。”
这500万该归谁?
这里面法官有一个很荒谬的逻辑,“在本案中,原告应该完成两步举证责任,第一步就是证明他把彩票交给小梅,第二步证明小梅又把彩票交给了彩票实际占有人小梅的父亲,而这一步举证责任他没有完成。”
如果这样判决,不知道今后大家还敢不敢把东西借给别人,比如你把一台电视机借给了朋友,朋友拿去给他父亲用了,等你想要回这台电视的时候,朋友不肯还,你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法官却要你证明他老子现在用的电视机是你朋友给他的,你没有证据,对不起,驳回起诉,郁闷,我想这位吕唯一朋友也是如此郁闷吧。
其实这案子再简单不过,被告只能是小梅,因为,吕是交给她的,有足够的证据,应该直接起诉小梅归还彩票(兑奖前)或者彩金(兑奖后),至于小梅把彩票或彩金给了谁,法院可以不管。不告不理嘛,小梅可能是送给她父亲的,也可能是她父亲花钱买的,反正吕没有把彩票交到他手上,自然不能问他要,法院也是如此。这个问题应该有小梅去解决,如果小梅抗辩说被他父亲抢去了或者骗去了或者是她父亲自己买的,好的,那就由小梅来举证,否则就应该由小梅还。
也许法官认为,彩票有特殊性,因为“谁持有,谁就是合法的兑奖人”。这点不错,但是这只是针对兑奖而言的,这是必须确定的游戏规则,否则发奖机构就要去充当侦探和法官来判定每一次彩票的合法所有人是谁了。但是兑奖规则不能理解成为判定权益归属的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权益的取得,都应当有合法的依据。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再举个例子。比如说,你在兑奖途中彩票被人抢走了,有很多人可以证明抢走你彩票的人是甲,但是甲随后把彩票交给了他的女朋友乙去兑了奖。而甲交给乙的过程没有任何人看见。如果按照这个一审法官的逻辑,你就拿不回这笔钱了,因为乙持有彩票,而你又证明不了乙去兑奖的彩票是你的。所以你也不能拿甲怎么样。哈哈,如果这样,我想每次兑奖都要请一大帮保镖了,但是如果被保镖抢了又怎么样呢,最好,不要去买彩票了。
另外,从证据的盖然性来说,小梅作为成年人在两张字据上签字确认拿到了彩票,都是因为没注意的可能性要远远小于是她拿了彩票交给她父亲去兑奖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应该可以判定小梅父亲的彩票来自于小梅,除非小梅让父亲拿出自己购买的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应该分配给小梅。而此案中,小妹父亲仅仅以自己是个老股民,经常去买彩票作为理由是显然不够的,这就像在我举的第一个案例中朋友的父亲说他经常到电器商店转悠,家里的冰箱、洗衣机都是他买的一样,如果拿不出这只电视机的**,他的证据显然是不充分的。
不知道大家是否赞同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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